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1. 不论知情与否的一切不经水表用水。

  2. 使用技术或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怠行或倒拨表针数码用水。

  3. 擅自拆动、改移水表位置。

  4. 私改、私增用水设备。

  5. 已停水或新开户未经供水总公司派员装表擅自扭开塞头用水。

  6. 在任何情况下私拆、私改和私接未经水表的给水管。

  7. 擅自开关任何非本用户水表前给水管的水掣。

  8. 未经供水总公司同意或没有火警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不经水表的消防栓用水。

  9. 私自安装户内用水设备后才申报。

  10. 私自把水泵的来水管与自来水管接通。

  11. 将自有水源(不论经过处理与否的低、中、高质水)与市政自来水管接通使用(不论有无阀门控制)。

  12. 将水池或水塔的落水水管与自来水管相连通(不论有无阀门控制)。

  13. 将自用清洗池、各种机械、冷凝器、仪器等设备、锅炉入水管、蒸气管及热水管直接接通自来水管。

  14. 拒不让共同总表的用户用水或擅自关闭总表前水掣控制他人用水,以及其他行为。

  15. 改变用水性质不报告营业所更改或借搭他户水用于工企、商业、基建逃避有关收费规定;私自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16. 不按规定缴纳水费。

  上述违章情节,经查证属实,则按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拆除、追收水费和滞纳金、罚款、暂停供水等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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