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原文

导语 佛山高明区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入学有哪些福利政策?一起跟佛山本地宝来看看高明区相关政策原文吧。

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6〕132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6〕133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明府办〔2016〕175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佛山市高明区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府办函〔2018〕2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层次人才指的是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及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级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及本办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需在高明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在申请企业内参保累积满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

  第三条 经区人才办或区经促局认定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其子女报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享受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属学区户籍生待遇(高明区高层次人才、企业人员的条件和标准由区人才办或区经促局负责认定、评定和审核):

  (一)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及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级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及下属子(分)公司总经理、厂长等经区经促局认定符合条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企业骨干科技人员:企业高级技师以及负责企业科技研发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属于我区对口扶贫县木里藏族自治县户籍务工人员子女。

  其中,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在我区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含)的工业企业;

  (二)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

  (四)建有市级或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

  (五)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载体或平台;

  (六)区级或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所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经区经促局认定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分配指标名额内的企业人员子女报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享受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政策性借读生待遇(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区经促局负责认定、评定和审核,学位指标名额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安排分配):

  (一)上一年度在高明区内的年纳税额超100万元(含)且亩产税收超50万元/亩(含)的企业,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在高明区内的年纳税额超100万元(含)且亩产税收超30万元/亩(含)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上一年度在高明区纳税额超10亿元(含)的企业,当年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在高明区纳税额超1亿元(含)的企业,当年提供3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在高明区纳税额超1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经区经促部门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次年起3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提供20个、4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3年内的企业人员子女入学数将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数据为准进行统计)。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如企业人员以高明区高层次人才、中高层管理人员或骨干科技人员身份申请入学的,同时所在企业又符合以上指标条件的,将其子女入学录取的名额纳入该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学指标内核查统计。

  第五条 所申请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必须没有违纪违规,其子女必须是申请人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亲生子女或法定登记手续完备的收养子女。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必须按照当年的招生方案要求进行报名,错过报名时间的将不再另行安排。如果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照当年招生方案要求需要抽签的,申请人子女必须参与抽签,没有中签的则由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的剩余情况统筹安排至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对不服从安排的,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行解决,不再安排入读。按照全国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均不接收转入学生。

  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意向申请至企事业所在地或居住地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申请至企事业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属学区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则按照当年的招生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招生录取。申请入读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者其他实行自主招生的学校,则按照该学校的招生方案要求进行招生录取,不纳入本办法执行。已在本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则按照当年的招生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录取,不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每年3月底前,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分别向区人才办或所属镇(街道)经促部门提交《佛山市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入学子女户口本(若户主不是申请人,还须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3)申请人缴纳社保清单资料;

  (4)申请人固定住所证明资料:

  ①非佛山市户籍人员提供现居住地址在高明辖区内的居住证;

  ②佛山市户籍人员提供高明辖区内的房产证明、流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或企业宿舍居住证明;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职位证明材料(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其他类别人员无需提供);

  (7)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所在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其他类别人员无需提供);

  (8)申请人硕士以上学历证书(骨干科技人员提供,其他类别人员无需提供);

  (9)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职业资格或职称的骨干科技人员提供,其他类别人员无需提供)。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并向所属镇(街道)经促部门提交《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附件2),并收集指标名额内企业人员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入学子女户口本(若户主不是申请人,还须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资料);

  (3)申请人缴纳社保清单资料;

  (4)申请人固定住所证明资料:

  ①非佛山市户籍人员提供现居住地址在高明辖区内的居住证;

  ②佛山市户籍人员提供高明辖区内的房产证明、流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或企业宿舍居住证明;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人才办负责审核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子女资料,填写《佛山市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申请汇总表》(附件3);所属镇(街道)经促部门负责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子女资料,填写《佛山市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申请汇总表》(附件3),将所有资料上报区经促局审核。

  (四)所有表格和资料4月底前,由区人才办或区经促局报送至区教育局审核,每年申报一次,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

  (五)由录取学校(幼儿园)通知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八条 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同时符合当年招生方案公布的报名条件和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报名身份进行报名,核查发现多重身份报名的,将取消本办法认定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由本人和企事业单位对人员子女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弄虚作假人员子女的入学资格,且不再接受弄虚作假人员子女的入学申请,涉及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业,必须将入学指标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子女入学,并对本企业提交的入学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企业当年全部入学指标,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政策规定,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

   2.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

   3.佛山市高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子女入学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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