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贷款相关放款问题解答

导语 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管理中心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资料后才可放款。详见正文。

  一、贷款申请人已查到(或已收到短信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审批通过,但为何仍迟迟未放款?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管理中心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资料后才可放款。管理中心发送的审批通知短信已明确上述注意事项。

  有关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及进度,不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范围,职工应联系受委托银行或自行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如发现受委托银行推诿不知,可实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具体情况,包括购房地址、受委托银行名称、银行经办人员姓名或工号、提交抵押资料时间等。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后是否可以变更还款银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前,如需变更受委托银行,应向原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后,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业务,由同一家受委托银行负责贷前调查、抵押物登记、贷款还款扣收和贷后跟踪的工作。贷款期间变更还款银行,将导致原受委托银行无法继续进行贷后跟踪,而且其他银行也不可能“接手”未经本行调查、没有抵押权的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是否需管理中心盖章才能交还?为何银行长时间仍不交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无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或处理。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丙方、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各一份,乙方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把其中一份借款合同交借款人留存。如发现承办银行未履行职责,请提供银行网点名称或地址、经办人员姓名或工号进行实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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