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外国人签证补办申请指南

导语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在佛山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可以申请补发签证。外国人申请签证补发,其本人应到我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面谈。详见正文。

  佛山市外国人申请签证补发指南

  一、申请条件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在佛山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可以申请补发签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照片(规格为48×33mm)1张及该照片有效的《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住地派出所或酒店出具的住宿登记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5、代办申请所需资料:

  (1)须提交本人委托书(或接待单位公函)。

  (2)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需代办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邀请单位或者个人保证申请人在华所需费用的,须提交保证书(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5)对于代办的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面见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三、办理流程

  外国人申请签证补发,其本人应到我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面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等代为申请:

  1、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2、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3、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四、办理方式

  1、预约方式

  除顺德区外,无需预约,顺德区市民可以通过“顺德政务百事通”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2、办理地址

  ①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地址: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2楼)

  ②禅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三楼)

  ③南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原南海党校大院内))

  ④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三楼)

  注: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临时住宿登记地、工作地、被探望人住宿地选择不同的受理机关。高明区及三水区均在市出入境受理。

  3、办公时间

  ①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②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③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④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2、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证时限;

  3、对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符合急事急办的,根据实际情况1-2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1、零次、一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2、二次签证(非对等国家):235元/人;

  3、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非对等国家):425元/人;

  4、一年(含一年)多次签证(非对等国家):635元/人;

  5、增加、减少携行人(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6、对等国家按外交部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申请表格可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对应事项下载,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完整填写并保持电话畅通(建议同时留下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设有总机的加留分机号码);有邀请单位的,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本人前来申请的,申请人签名;如属代办的,代办人签名。

  2、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所需照片和《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在市内各正规照相馆均可办理,申请人应在回执右下角签名确认回执上的相片为本人。

  3、递交的材料要求A4规格并按上述顺序摆放,所有复印件均须交验原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4、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由翻译公司或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相关人员的姓名翻译为英文),并加盖该翻译公司或翻译机构印章。

  (二)其他说明

  1、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代理人应在婴儿出生后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和父母的身份证件到父母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生登记;在婴儿取得新护照后,其父母或代理人应及时持婴儿新护照和与停居留事由相符的材料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签证证件。

  2、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由于拒签造成申请人签证过期的,依法处理。

  4、本须知由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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