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佛山生育津贴政策
导语 在佛山生育津贴申领标准为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以及粤医保进行线上申领或直接去现场办理
受理条件/范围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自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2、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参加生育保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产假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连续参保缴费。
3、参保人当次怀孕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从2022年12月4日(含)起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作为享受待遇的条件。
4、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月及当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5、自2022年12月4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6、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7、职工、失业人员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申领材料
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填写《信息采集表》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参保缴费的,由更换前后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在申领津贴前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津贴。
2、分娩时所在单位在产假期间或期后已注销有承继单位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承继单位申领整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3、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对公账户进行申领,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4、参保职工当次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现场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线上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申领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申领方式
1、线下办理
可以通过“佛山政务服务”公众号进行办事预约,也可以直接到参保人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拿现场号进行办理生育津贴业务
2、线上办理
①、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生育津贴支付”事项——在线办理——选择佛山市——所属区——所属街道——办理,进入资料填写页面,按要求填写资料提交即可。该线上办理人可以是单位经办人,也可以是分娩职工。
②、粤医保:“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激活电子医保凭证——首页“业务办理”模块旁的“查看更多”——费用报销——生育津贴支付申请,按提示填写好材料提交即可。(提示:该线上办理人只能是分娩职工 )
申领标准
1、职工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是指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失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计算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数,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3、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规定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休产假天数低于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上述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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