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执业医师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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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4、5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一)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已在第一执业地点办理离退休、辞职、退职手续的医师,且未变更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时不需原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2.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4.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5.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6.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暂不允许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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