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禁限电动车政策解读

导语 佛山市从9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禅桂新限摩区禁止行驶。然而电动车在过渡期过后,也将参照摩托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在本地宝小编就为你提供禁限电动车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列》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佛山市以下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施不予登记及不准进入行驶的措施。

  1、禅城区、南海区、东平新城中心区域

  东至佛山一环、东平水道、东平新城区华阳路南延线;西至汾江河、东平水道、禅西大道;北至桂丹路、佛山水道;南至东平新城区三乐路。

  2、顺德中心区域

  以大良街道西部边界、顺德支流、鸡鸦水道、桂洲水道、容桂水道及桂畔海为界线的顺德中心城区。

  3、高明中心区域

  高明大道、荷香路、文昌路、沿江路、沧江路、文华路。

  4、三水中心区域

  西南街道中心城区北至广三高速公路,西至工业大道,南至东平水道,东至西南涌区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及上路行驶按照省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另外,根据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佛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目前我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具有人力骑行功能、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额定功率不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等指标)属于非机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这种电动自行车应该与普通自行车一起使用非机动车道。在限行区域之外,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允许登记上路行驶。

  另一种是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俗称“超标车”。超标车的相关质量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要求,不允许生产和销售,原则上不允许上路行驶。目前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则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允许在限电区域之外行驶,过渡期结束后(2014年8月1日起)不准上路行驶。对过渡期结束后仍然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参照摩托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