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导语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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