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佛山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发布

导语 佛山市民政局发布公告,从2022年1月份起,佛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2021年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全市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98元/人月。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21年相比,2022年全省四类地区城镇和农村最低低保标准增幅分别不低于3.5%5%

  ★ 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每月1125元/人;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每月1001元/人;

  ★ 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每月883元/人;

  ★ 汕头、韶关、河源等四类地区城镇为每月828元/人、农村为每月579元/人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佛山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佛山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98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主动公开FSBG2022035号佛山市民政局文件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

  (一)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888元/人月;

  (二)全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调整为1770元/人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1〕3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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