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处罚内容
导语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法律责任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如违反规定,将处于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法律责任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占用消防车通道、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在上述地点充电,管理不善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记录推送到信用系统,并在信用佛山网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
(一)醉酒后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
(四)拒绝逃避交通警察检查的;
(五)携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六)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中央分隔带行驶的;
(七)在机动车道曲折竟驶或者左右穿插的;
(八)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主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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