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户籍居民
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办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暂住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政策)。
(四)在校国内学生
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政策) 。
(五)港澳居民
凭居民居住证、护照、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中任一种),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超过证件有效期)。
注:个人在一年内申请3次以上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用途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