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办理港澳其他签注材料一览(治病、奔丧、探望等)
导语 广东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佛山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外省居民还需佛山居住证等。详见正文。
一、基本材料:
☑ 本省居民:
①本省户籍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按需申请。
②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佛山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 外省户籍居民:
①交验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 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复印件及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原件。
☑ 暂住本市华侨:
①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赴港澳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申请港澳其他签注。
还须提交与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签发3个月1次、3个月2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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