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导语 普通门诊:一类医疗机构90%;二类医疗机构70%;三类医疗机构40%。住院报销: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详见正文。

  佛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大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类医疗机构90%;二类医疗机构70%;三类医疗机构40%。其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50%

  二、住院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一类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

  住院报销比例:

  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

  注: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其他情形的起付标准

  1.日间手术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次。

  2.参保人员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转入医疗机构与转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如:职工参保人由一级医院转入三级医院,即使在一级医院发生医疗费用低于250元,在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750元(1000元-250元)。

  2.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低于或等于转出医疗机构的,不需再计算起付标准。

  如:居民参保人由三级医院转入二级医院,即使在三级医院发生医疗费用低于500元,在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0元。

  三、门诊特定病种报销:

  门诊特定病种,指治疗和治愈周期漫长,医疗费用较高,经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类特殊疾病。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门特的报销比例:

  一类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

  二类及三类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及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按9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

  注: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门诊慢性病种报销:

  门诊慢性病种,指治疗和治愈周期漫长、但治疗方案稳定,经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类疾病。

  门诊慢性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种报销比例:

  一类医疗机构85%;二类医疗机构80%;三类医疗机构75%

  注: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佛山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报销】,即可查询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报销比例及上限等。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