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申请人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首先在“佛山警邮合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预约,然后按预约时间携带相关办理材料,前往佛山各车管所办理点办理。详见正文。

佛山机动车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佛山辖区内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

  二、办理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抵押合同

  (二)材料注释

  1、车主或者抵押权人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属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车主与代办人共同签订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4、2021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实施“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第十点规定:2021年6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会建立统一信息备案机制,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实行统一备案,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等信息录入全国信息系统,实行联网核查。需在银行所在地的银保监会进行备案。对已备案的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可以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凡未纳入公安部与银保监会信息备案机制的,请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5、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6、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办理流程

  预约→业务受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1、预约方式

  关注“佛山警邮合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预约,点击办事预约→机动车非查验业务→机动车业务→抵押/解押,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然后按预约时间前往办理点办理。

  2、办理地址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757-12123。

  ①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仅办理非查验类业务);

  ②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71号环球国际车城12座。

  南海区车管所:

  ①南海车管所南鞍机动车检测站业务受理点,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庆云村沙洲围,咨询电话:86263166-1。

  ②南海车管所广物汽车城业务受理大厅,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环水口路出口广佛汽车城A区8号楼,咨询电话:86263166-2。

  ③南海车管所保润工作站,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社区海八西路华南车城东区宝润会展中心,咨询电话:86311188。

  ④南海车管所锦源工作站,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杏头过境路以西自建厂房2号,咨询电话:86802031。

  ⑤南海车管所岭南车天地工作站,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穗盐西路118号,咨询电话:85761608。

  ⑥南海车管所宝发工作站,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海八路谢叠大桥北侧(宝发二手车城1期),咨询电话:85590337。

  顺德区车管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电话0757-22835101。

  三水区车管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咨询电话:0757-87719500。

  高明区车管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202号,电话:0757-88221216/88212255。

  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收费标准:此业务不收费

  五、注意事项

  1、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3、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4、《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可以在各业务受理点领取,然后按规范填写;或者在“交管12123app”内申请电子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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