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办理组合贷款后可以商转公吗?

导语 《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佛山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其中商业贷款部分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不可以。

  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纯商业住房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或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对于组合贷款,无论公积金贷款部分是否已结清,其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均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拓展阅读:公积金商转公办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2.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3.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5.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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