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租房补贴指南
办理对象
政府向申请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尚未轮候到位的家庭人均收入为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的保障对象按月按核定的标准发放补贴。
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1、具有本市户籍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本市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补贴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申请人子女户籍因就学迁出本市且尚未毕业,或毕业后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③.申请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因服兵役迁出本市的,服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2、新市民家庭或个人在本市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补贴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为本市个体工商户且申请时未注销登记或未被吊销营业执照;
(2)申请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共同申请人也需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
(3)申请人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或者5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4)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新市民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受理时应当将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信息进行登记。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上述第(3)项条件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2)申请人在本市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人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4、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审核的家庭获得租金补贴资格。
3、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帐号内。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保障部门
补贴标准
1、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及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1)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 1人 | 2人 | 3人及以上 |
保障面积 | 30平方米 | 45平方米 | 60平方米 |
(2)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①.拥有合法权属的住房,含自建住房,但该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除外;
②.已办理网上签约或预告登记的住宅类商品房屋;
③.其他已实际取得的住房。
3、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 档次 | 补贴 系数 | 适 用 对 象 |
一档 | 1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 |
二档 | 0.8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0%(含本数)。 |
三档 | 0.6 |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含本数)。 |
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市民。 |
4、新市民家庭或个人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领取租赁补贴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区自行决定。
5、申请人每月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