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动自行车严禁事项
导语 根据官方规定,在佛山市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规定,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详见正文。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手机或者饮食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四)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或者辅道的城市快速路通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经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随车携带本车行驶证;
(三)逆向行驶;
(四)醉酒后驾驶;
(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1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六)在城市市区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1人;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十)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