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动自行车严禁事项

导语 根据官方规定,在佛山市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规定,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详见正文。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手机或者饮食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四)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或者辅道的城市快速路通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经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随车携带本车行驶证;

  (三)逆向行驶;

  (四)醉酒后驾驶;

  (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1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六)在城市市区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1人;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十)进入高速公路。

节选自《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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