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租赁政策规定原文
导语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镇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范我镇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建设、租赁、分配及管理等行为,结合南海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镇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范南山镇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建设、租赁、分配及管理等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公示时间: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4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87218020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305
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镇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范我镇租赁型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为“人才公寓”)的建设、租赁、分配及管理等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镇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筹集的,根据市场租金标准给予租金优惠,面向本镇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短期租赁的政策性周转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坚持以社会力量配建为主、政府统建为辅。使用管理上按照“轮候租赁、高端优先、周转使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部分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公寓户型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五条 人才公寓应带室内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人才公寓的物业可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镇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配租、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南山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镇人才公寓建设、配租、运营和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的需求调查分析、审核人才公寓申请人资格等工作。
第九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教育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企业类人才、医疗卫生类人才、教育类人才对人才公寓需求调查分析,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格的审核。
第十条 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配建协调、装修、管理(包括租赁、安置入住、日常管理、租金标准制定、租金收取与房屋维护、人才公寓清退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发布房源地址、户型、楼层、租金标准、物业等相关信息,并委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以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南山管理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镇内自有住房产权情况。
第十二条 镇财政办公室负责落实人才公寓的资金保障工作,落实租金补贴资金及房源所需资金(如基本装修、购置基本生活设施等经费),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镇派出所、镇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镇人才公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在本镇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类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赁南山镇人才公寓。
(一)企业类人才:
1、具备以下其中一项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工职业资格;(4)本镇重点招商项目团队骨干。
2、申请人须与本镇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山镇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4、申请人没有享受过本镇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二)教育类人才:
1、本科以上学历且有教师资格证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与镇学校签协议工作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山镇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4、申请人没有享受过本镇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三)医疗卫生类人才:
1、本科以上学历且有执业资格证或具有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
2、与镇医院签协议工作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山镇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4、申请人没有享受过本镇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房源有富余时,申请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报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才公寓的程序:
(一)申请受理。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平台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公布的受理截止日期前送至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二)初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参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结合申请人在南山缴纳社保时长、个税缴纳数额、入户时间等因素对人才层次进行初步分类。
(三)核准。初审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将材料报送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会讨论,住房分配按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原则,结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经济发展等因素提出配租意见,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并核准入住人才名单。
(四)公示。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准入住人才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入住人才名单。
(五)办理。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确认的入住人才名单分配住房,并通知入住人才与用人单位、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等有关手续。
(六)备案。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租赁相关资料报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镇内无自有产权的证明。
(三)个人资质证明(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佐证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评审表、自主评审授权文件或备案佐证材料、各类奖励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个税缴纳证明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
(六)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第十八条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
(一)拒绝接受分配的住房。
(二)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
(三)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及租金
第十九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公寓房型与申请对象相对应,区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淼城英才”、“淼城工匠”优先分配2房或以上房型的房源。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实行级差化,并按照建筑面积计收。
(一)区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淼城英才”、“淼城工匠”可享受全额租金补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优惠期不受限制。
(二)其他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可享受60%租金补贴,按租金标准的40%收取租金,最长享受优惠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入住期限:
除区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淼城英才”、“淼城工匠”外,其余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期限为3年,3年期满如需续租的,可提前3个月向镇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并须经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但不再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将人才公寓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3年内不能申请本镇人才公寓。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人才公寓的租金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及配租档案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套一档”原则,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障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及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一)调离本镇工作或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镇重新就业的;
(二)自己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南山购房的;
(三)转借、转租、分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经要求后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人才公寓的;
(六)拖欠租金3个月的;
(七)出现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机构合法管理的;
(八)经审查,发现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向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前,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不包括第二十六条的情形),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若需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同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人才入住情况的监督管理,承租人应予以配合,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教育办公室、镇组织办公室等部门予以协助。申请人才公寓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骗租等行为的,经查实后,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解除合同,收回人才公寓,追缴租金差价,并取消该申请人3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承租人租赁合同未满退出人才公寓或合同到期等情况导致房屋空置的,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将该人才公寓重新配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本镇其他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人才公寓与其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第三十二条 人才公寓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非常规性的维护费用、管理费用等超出租金收入承受范围的,超出部分由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