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在佛山购房需要什么条件?

导语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境外人士(华侨、外籍)在佛山购房需符合什么条件?

  一、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第十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提供其工作、学习、居住证明(注:提供其中任一证明即可,且没有时间限制)在境内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注:

  1、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工作证明、学习证明、居留证明(提供其中之一);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提供其中之一)。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身份证明以及《申明陈述书》。

  注:

  1、境外个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在佛山市内购买一套自住的商品房。

  2、需提供佛山市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居留的证明。工作证明是指市民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学习证明为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居留证明为公安机关办理的居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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