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贷款还不起了会怎么样?

导语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借款人还不起公积金贷款视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十八条,还不起佛山公积金贷款视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是具体规定。 

  借款人、抵押人出现违约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处置: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

  (三)处置抵押物;

  (四)存在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未能成功获取贷款资金,则自发现之日起,一年以内取消其公积金提取与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如已成功获取贷款资金,在未偿还全部欠款或处置抵押物前,暂停其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业务,已偿还全部欠款的,自偿还之日起,三年以内取消其公积金提取与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对于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公积金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情节严重的,告知其所在单位;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如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应当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于次年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如属浮动利率情形的,按规定上浮利率执行;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情形:

  (一)采用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贷款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变卖、转让、赠与、再抵押、离婚析产、设立居住权或作其他处置的;

  (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五)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七)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八)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约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十)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另外,《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违约情形:

  (一)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借款人、抵押人、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以及其他协助办理贷款的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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