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1号)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取消部分提取情形的户籍地、缴存地限制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受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二、增加注销提取情形

  缴存职工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

  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由“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调整为“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

  四、调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由“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应当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当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由“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五、整合和完善部分内容

  整合现行的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提取政策。

  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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