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对本市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民办〔2025〕75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原则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二、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
对本市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指佛山低保发放标准)
(一)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持一、二级残疾人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证的人员。
(二)根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三)患有职业病、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以及我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政策规定的相关重大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四)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
(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三、分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申请审批的程序按照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低保对象享受分类救助政策不需要另行申请审批,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分类救助范围”,对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归类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每月按照分类救助标准发放分类救助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民政、财政、卫健、人社、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实行分类救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民保〔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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