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低保户标准
导语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
最新消息:3月12日,佛山市民政局发布公告,计划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事宜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08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
二、全市低保补差标准不低于674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本通知施行日期按规定确定,有效期3年。《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0〕2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的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2日。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
电话及传真:83330239
邮箱:mzxiezf@mz.foshan.gov.cn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号
省级政策: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1年广东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部署,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
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
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
农村为551元/人月。
广东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在收到《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2021年广东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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