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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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 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10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 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