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备注:军人暂不实行跨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军人仍需到驻地所在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驻地为南海仍需到南海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若军人配偶为佛山市户籍,军人驻地为异地,则佛山市区级婚姻机关均可办理)

办理材料

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下述(一)、(二)、(三)项材料的原件各1份,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下述所有材料

一、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复印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男女各一版面。

2、若当事人属单位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及集体户口簿本人页原件,若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则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挂靠单位公章。

3、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4、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均可以办理结婚(婚姻)登记,但不能使用其他证件代替身份证。

二、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复印格式:结婚证首页以及内容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

2、如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的结婚证损毁或遗失,可以凭另一方的结婚证去办理离婚手续;如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均损毁或均遗失,就必须到当时办理结婚的登记机关打印结婚档案,凭结婚档案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先补领结婚证。

三、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

1、《离婚协议书》由申请离婚的当事人自行提供,用A4纸打印,一式3份,并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名。

2、《离婚协议书》的参考式样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查看相关指引及表格。

四、当事人双方各提交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6个月内正面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五、如当事人双方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

预约方式

当事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和申请发给离婚证,须先通过广东民政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或关注“佛山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办理流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的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内页第5页下方空白处统一打印二维码,每本婚姻登记证对应一个二维码,具有唯一性。市民可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后,在“专区”栏中选择“民政服务专区”,点击“进入婚姻服务大厅”,再点击“结(离)婚证二维码扫码识别”,即可启用扫码识别窗口。扫码后,“粤省事”平台将通过后台调用“广东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与二维码相对应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并显示婚姻登记双方个人信息。

办理时限与费用

1、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在受理时间内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办理费用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婚姻登记费。

办理地点

1、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方式:0757-82028880、0757-82028881

办公地址: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人办证大厅,禅城区魁奇一路澜石

2、南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方式:0757-86258192

办公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山南海金融公园5号馆、8号馆

3、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方式:0757-22601314

办公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欢乐大道1号华侨城欢乐海岸PLUS玫瑰广场1栋103号铺(摩天轮旁边)

4、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方式:0757-88988193

办公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和平巷10号

5、三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方式:0757-87705494

办公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西南大道“河口百年车站主题公园”18 号楼(西南街道办事处对面)

注意事项

1、自2020年3月10日起,在全市实行跨区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全市各区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可按规定受理我市户籍居民跨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包括内地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

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办理。

2、2020年3月8日起,全市各区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实行跨区婚姻登记预约制。我市户籍居民可通过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或“粤省事”小程序进行预约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本辖区户籍居民婚姻登记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部分预约号供其他区户籍居民申请跨区办理婚姻登记。

3、离婚协议书参考式样最新版:点击下载

注:

1、参考式样(括号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定,其他字体的内容可参照拟定,打印时请将括号内容删除。

2、协议书一经签订,婚姻登记处不再受理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如需变更或补充请到公证处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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