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口迁入手续(先落户后就业入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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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外迁入先落户后就业人员入户手续
项目名称 |
先落户后就业人员入户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
主管部门 |
佛山市公安局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非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
办理条件 |
由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经确认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办法的各类人才,原则上按本人意愿落户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需 材 料 |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6]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
表格 名称 |
《入户申请审批表》 |
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办理窗口 |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
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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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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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
佛山警务在线 |
其他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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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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