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佛山网约车细则

导语 11月1日,网约车新规将正式实施。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各地都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看看佛山的意见稿内容是如何的,对咱车主有啥影响。

  第二节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满足本市公布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7座及以下乘用车,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灭火及其它应急救生设施。

  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大于4.6米,车身宽度大于1.8米,车身高度大于1.4米,车辆发动机功率在120千瓦以上。节能油电混合动力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5.0升。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氢燃料电池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350公里。

  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或价格高于25万元(不含税费)的车辆,为高级车型网约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

  (三)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类似巡游车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交通、公安、宣传和文明等主管部门对车身外观的要求。

  (四)车辆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服务终端并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车辆,其所有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具备汽车(客车类)租赁或道路客运类营业资质,且近1年未发生一般(指致1人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巡游车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向车籍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

  (二)与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意向书应明确平台运营提成和服务收费的标准。

  (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车型和标准配置证明材料,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近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近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应当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从业资格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机关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转让。车辆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未实际加入和使用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或与网约车平台入网运营关系终止,且没有加入其它平台运营的,不得从事运营。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考试机构考核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技能。

  已取得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在本市服务满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良好以上,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核查)和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综合审查证明原件。

  (四)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按规范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规范完成考核。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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