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的佛山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导语 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时间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好了。

  房产税(从值计征)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

  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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