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导语 佛山市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同时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佛山市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在2025年1月12日(不含当日)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仍可按修改前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2025年2月28日前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2025年1月12日及之后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按修改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即不再支出此项待遇。

  关于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经办调整的说明失业人员在2025年2月28日之前申请非本省一次性失业金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5年1月12日(不含当日)之前的才符合申领条件。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2、不具有本省户籍;

  3、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

  备注:按政策规定,失业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请尽快办理失业登记,以免影响后续失业待遇的领取。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处于制卡中、未激活、挂失补办等状态,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借记卡)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3、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申报的失业原因不一致的,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失业原因的需提供)

  4、申请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需提供)。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线上申领: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二)现场申领:在工作日携带所需资料就近到市内各区、镇街级政务服务大厅或社保服务分厅(含社保分局/办事处)的通办窗口办理。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咨询业务办理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参保群众可就近选择到市内各区、镇街级政务服务大厅或社保服务分厅(含社保分局/办事处)的通办窗口。

  (2)办公时间

  咨询业务办理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3、不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六、收费项目信息

  无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一)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1-21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20〕67号)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

  八、咨询监督

  全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45

  九、注意事项

  (一)支付时间

  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业务,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0日前发放。

  (二)计发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3、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4、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按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三)领取非本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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