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申请指南
导语 《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指南
申请费用:公积金中心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商转公贷款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2.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3.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5.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两套以上住房的;
三、原商业贷款属购买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请商业贷款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
五、存在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贷款风险的。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转公贷款相关申请表格;
2.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全额购房发票等;
5.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6.有效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
7.相关业务承诺书及授权书;
8.共同借款人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应按要求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9.其他相关材料。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应对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注:共同借款人通过网上授权等途径,使公积金中心可获取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要求的个人相关信息的(如异地缴存信息、本市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等),则可免提交纸质证明资料。
申请流程:
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同时向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配合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账户→受托银行对原商业贷款进行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
贷款标准:
1.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1)应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2)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即:商转公贷款额度≤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取1000元的整数倍;
(3)不得高于购房发票价格的80%;
(4)不得高于当前市场评估价值的80%。
最终可贷额度取上述计算的最低值。
2.贷款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应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
(2)应以整年计算,最短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最终贷款期限取上述计算的最短期限。
3.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地点: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负责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同一家银行,并且该银行属于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目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顺德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佛山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南海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等13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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