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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指南(材料+流程)

导语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办理范围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

  政策咨询电话

  12345

  补缴溯及时间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我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补缴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我市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确定、但因缺乏凭据而无法证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签章确认补缴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无法协商一致的,职工缴费工资暂按补缴对应时段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最低标准核定。

  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补缴本金,补缴所需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计算方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超6个月以外(不含申请当月)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请携带公章及以下资料,预约至前台办理社保补缴业务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个人)

  2.申请补缴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劳动合同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超3年的,若只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的,必须一并提供用人单位给本人发放工资薪金的证明材料(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改后在规定限期内办理补缴材料: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必须提供)

  2、人社、医保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必须提供)

  ➤对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以内(不含申请当月)社会保险费的, 所需资料《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需加盖公章、补缴职工签名。

  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自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6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接收资料-审核及受理-复审-终审-制发《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补缴金额入库征收

  办理途径

  线下办理:到各街镇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不能跨镇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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