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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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 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 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 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 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 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 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 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 入境, 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 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 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