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变更转移
导语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完整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可以了解一下。
第九章 保障金变更转移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必须 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居(村) 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停发保障金的对象必须将《领取证》交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回县民政部门核销;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三十九条 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保障 金领取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