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1696元/月
导语 7月起,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月1568元/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696元,提高幅度为每月128元/人。
7月起,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由1568元/人每月提高到1696元/人每月,提高幅度为128元/人每月。
依照《通知》规定,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其中,无劳动能力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为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而法定义务人符合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等情形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申请流程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报告》,并签署有关经济情况核对授权书,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镇(街道)民政局进行核对、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集中供养的,将按月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分散供养的,则每月由镇(街道)通过银行将供养金发放到供养对象存折。
申请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