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佛山拟出台首份无人车管理细则

导语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已经发布。

  《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功能型无人车车辆编码规格及样式

  什么是功能型无人车?

  功能型无人车(简称“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无驾驶舱、无驾驶座,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具有GB/T 40429-2021中4级及以上自动化水平的驾驶系统,仅行驶于地面的低速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售货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车等。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的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而商业应用,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应用试点活动。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项要求。其中提及,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为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基本参数要求

  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时应满足哪些要求?

  (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不得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进行干扰。

  (二)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通行不高于20km/h;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不满足通行条件的路段,应靠车行道的最右侧顺向行驶,通行不高于40km/h;两辆及以上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车借道行驶。

  (三)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车辆编码和标识,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及时对运行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细则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更换同款车辆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车辆在运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承担责任。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人员和其他与测试无关的物品;商业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商业模式所限定的物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货物不得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且不得搭载以下物品:

  1.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片、印刷品等;

  3.武器、弹 药、非 法药 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危 险货物;

  4.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

  (七)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道路测试、商业应用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车辆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相关活动,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恢复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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