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附则

导语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完整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可以了解一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 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 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 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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