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导语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完整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可以了解一下。

  第四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 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 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 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 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 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按月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城乡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村)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果 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 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 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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