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残疾人减免税有多少
导语 10月起佛山残疾人等个税减征幅度提高到80%,那么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认定标准
1. 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2. 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3.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优惠对象及减征幅度
1. 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规定减征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2.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