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佛山南海区随迁子女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

导语 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满7周岁的(含新生婴儿)、7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或在经本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就读的,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二、缴费标准

  (一)符合佛山市招生政策在校学习,3周岁及以上入读本市幼儿园(含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享受的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区居民一致。(596元/人/年)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不符合享受财政补助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参保费用自行承担。(1552元/人/年)

  三、申报方式

  (一)本人申报:向其父母一方参保所在地(或本区户籍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亲属代办:户口簿内亲属向所在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四、所需材料

  申办人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父或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与随迁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由亲生父母抚养的应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二)3周岁及以上入读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幼儿园、学校须在《佛山市南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随迁子女属于3 周岁及以上中途转入本市幼儿园(含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转学证明。

  (四)随迁子女属于7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证明材料。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下载《佛山市南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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