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院异地报销比例

导语 佛山市参保人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异地转诊人员:一级医疗机构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职工91%,居民90%;三级医疗机构为职工87%,居民85%,其他详情见下文

  一、报销比例:

  佛山市参保人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1、异地转诊人员:一级医疗机构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职工91%,居民90%;三级医疗机构为职工87%,居民85%。

  2、急诊抢救人员:一级医疗机构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职工91%,居民90%;三级医疗机构为职工87%,居民85%。

  3、临时自行外出就医人员:一类医疗机构为75%;二类医疗机构为职工71%,居民70%;三类医疗机构为职工67%,居民65%。

  二、住院起付标准:

  1、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 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元/次,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50 元/次。

  2、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元/次,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次

  备注:1.医疗报销金额=(总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费项目-其他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金额)*报销比例。

  三、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1、省内异地就医的,按照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执行。

  2、跨省异地就医的,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执行。

  四、参保人员非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出院前办理市内转诊(院)就医或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或代办人可按规定提供对应业务类型的备案材料补办市内转诊(院)就医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中市内转诊(院)就医手续、经《住院管理办法》规定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转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自转出之日起生效,其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还需提供当次住院相关证明材料,自入院之日起生效,各业务有效期按对应备案类型的有效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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