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可以,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确认退休地点在佛山;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答:可以,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确认退休地点在佛山;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所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佛山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以将佛山作为最后待遇归集地,待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退休地规定
➤省内户籍人员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广东省内参保而且已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以最后一个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无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省外户籍人员
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下列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
① 最后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② 最后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则应到上一个参保已满10年地方办理退休手续。
③ 各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应回到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港澳台居民
港澳台居民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若港澳台居民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注意事项:
临时账户人员是指2010年1月1日后在广东省首次参保,且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
对于参保人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含参保后在我省发生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如果属于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临时账户所在地不能作为待遇领取地,也不能接收参保人在外省的养老保险关系,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到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