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有佛山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
2、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咨询服务,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手续。
办理时限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出具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报告的,以最近一次报告为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 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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