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本地宝APP

佛山特困救助供养政策

特困供养救助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2、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提供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按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根据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提供的票据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6、提供住房救助。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鼓励入住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有意愿申请住房保障政策待遇的,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7、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按本市教育救助政策执行。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供养计划。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精神残疾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条件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应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周边其他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服务。

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确实无法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特困人员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特困人员人数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并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加强对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巡查。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优先选择当地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设立的具备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或向具备专业资质、服务质量良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也可委托特困人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村(居)民委员会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人员投入、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督促约定服务事项的落实。

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照料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人员可由监护人代签),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各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逐步统一各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差距。

2025年佛山市各区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

禅城区:3148元/人/月;

南海区:2853元/人/月

顺德区:2941元/人/月

高明区:2122元/人/月

三水区:2352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特困人员如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高龄、全护理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遵循特困人员意愿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佛山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特困供养】即可获取佛山特困供养政策+申请入口+办理指南+认定条件+供养标准......

栏目导航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