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佛山特困人员财产要求有居住用途不动产不超过1套,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无机动车辆,无商事登记信息等,详情见下文
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等金融财产的市值相加总计,人均金额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各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逐步统一各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差距。
照料护理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特困人员如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高龄、全护理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遵循特困人员意愿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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