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导语 细则制定目的为建立完善佛山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的患者实施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佛山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有什么内容?详情请看正文

  细则制定目的:为建立完善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的患者实施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

  来源依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核心要点: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1、致电0757-86226127反映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佛山市南海区佛平二路82号南海区卫计局医政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

  3、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757-86226127。

  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2015〕72号)、《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5〕71号)、《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旆?》(南财行〔2016〕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卫〔2015〕17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急重危伤病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的急救费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3条 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区直和民营医疗机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镇(街)医疗机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各负担50%,各镇(街)应负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在各镇(街)税收分成中扣减相应资金,并将区、镇(街)两级共同负担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医疗机构。

  资金筹集来源包括上级资金补助、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中央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精神实施管理。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省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356号)实施。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5〕71号)实施。区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行〔2016〕7号)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和救助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业、规范,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建立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召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分局、医院管理中心和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讨论事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的重大问题。

  (二)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作为经办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日常管理,编制年度区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定期收集汇总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资金申请材料,组织医学专家审核,牵头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准后,及时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复。

  (三)成立佛山市南海区医学专家库,并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在佛山市南海区管辖的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补助。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急性重性精神障碍参考有关诊断标准执行。

  急救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发生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5章 身份确认及资金核报程序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及时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欠费,必须及时核实欠费患者身份,尽责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欠费,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第九条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一)收治医疗机构无法确认患者身份的应向辖区派出所发函核查患者身份(格式见附件1),派出所应积极配合核查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格式见附件2);若无法出具身份核查证明,由医院出具情况说明(含出车记录或接诊记录)。

  (二)收治医疗机构填报《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表(个人)》(附件3)。

  第十条 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一)收治医疗机构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证明资料,并填报《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表(个人)》(附件3);其中:

  1.“五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临界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患方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出具)的救助对象类别证件复印件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非“五类”人员而经济困难者:患方向医疗机构出具无力支付的欠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确有经济困难而无欠款证明者,由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情况说明。

  (二)经收治医疗机构初步审查,患者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核定对其实施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欠费,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各类医疗救助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需由医疗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再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如上述渠道支付工作未完成,可于以后的周期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每年两次的核报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1月至当年4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5月至10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救助资金:

  (一)收治医疗机构将日常医疗工作中收集的《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个人)》(附件3)及相关资料汇总,填写《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医疗机构)》(附件6)并附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之前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有关证明:

  (1)身份不明患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附件2);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含出车记录或接诊记录)。

  (2)无力支付患者: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明资料;其中:

  “五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临界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患方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出具)的救助对象类别证件复印件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非“五类”人员而经济困难者:患方向医疗机构出具无力支付的欠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确有经济困难而无欠款证明者,由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2.患者已缴费用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复印件。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嘱、住院记录、病程记录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二)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齐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从区医学专家库抽取医疗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医学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汇总后向区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如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可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完成审核工作后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区政府提交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拨付各单位。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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