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独生子女奖励金申领条件

导语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佛山市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根据《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佛山独生子女奖励金申领条件具体如下:

  (一)《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二)《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三)《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不予办理的情形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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