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16年度)

导语 《2016年佛山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详情请看正文

  七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 接诗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到县、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 报到,凭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出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和粮食供应关系。

  义务兵退伍时,所在部队按标准发给全国通用粮票,当地粮食部门按原统销 价供应粮食。

  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每年应拨给 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退伍义务兵,应积极开发使用。

  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向农村招聘干部和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 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当地农业(林业、水产、畜牧业)、银 行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贷款)给予扶持,化肥、农药、 种苗、饲料等生产资料优先给予供应。

  四、退伍义务兵的父母系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本人退伍后愿意随父母落户 的,凭退伍安置部门的证明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自理口粮户口。退伍安置部门不 负责分配工作。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凭 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城镇户口和吃商品粮手续,所需增加的粮食 指标,在省下达各市的粮食销售指标内解决。粮食差价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负 担,不得收取粮食差价款: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 区)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退伍后补办无效);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三)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吃商品粮的 常住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 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四)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 一人的;

  (五)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的;

  (六)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个月内,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 凭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包 括中央、省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接收安置单位所增加的劳动指标、编制和工资额,劳动、人事、编委、财政 和银行等部门应予承认。

  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 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 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应尽量做到对口安置。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应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 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 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后,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拒绝接收单 位,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接收单位从下达安置通知之日起发给安置对象的基本工 资。

  四、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和住址变迁, 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应允许。

  第十条 对患有精神病或麻疯病的义务兵,退伍前部队应商请原征集地的退 伍安置办公室同意后,派人护送到商定的单位。需要入院治疗的,由当地民政、 卫生部门接收治疗,住院期间所需医药、住院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人的由病员 所在县、市辖区地方经费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原从国营农、林、渔、盐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场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 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原学校已 经撤销、合并、分立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由县以上教育 部门另行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退伍安置部门不负 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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