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16年度)
导语 《2016年佛山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详情请看正文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 先录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伍义务兵的科技培训,并纳入当地培训规划。
第十四条 对退伍义务兵开办的生产、加工、运输、建筑、修理、服务等个 体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营业执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 机关申请,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后,税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营业 税和增值税。退伍回城镇的义务兵办个体企业开业六个月后,退伍安置部门不再 负责分配工作。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 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款和第九条规定 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民办教师,退伍后继续任民办 教师的,其入伍前的教龄,军龄和退伍后的教龄一并计算为连续教龄,经考试合 格的,应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伍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
一、不具备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四、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五、退出现役后超过六个月不向原征集地退伍安置部门报到或不办理预备役 登记的;
六、退伍后接到分配工作通知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退伍义务兵安置 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